2007年3月14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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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电子眼”执法由疑成讼
宁波受理首宗不服高速公路“电子眼”行政处罚案
见习记者 陈岚 通讯员 赵立案

  本报讯  宁波人郑某对高速公路上的“电子眼”测速的合法性提出质疑,认为高速交警以此作为依据所作出的“罚单”缺乏合理性,因此将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宁波支队告上了法院,要求法院撤销交警认定的处罚决定。近日,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。
  郑某称,去年11月27日,他驾驶着自己的私家车,从宁波潘火入口上高速,驶往宁波北仑。没想到在北仑高速公路出口处,被一名宁波高速交警拦停。交警告知郑某,他在行车途经某路段时车速已经达到了每小时139公里,大大超出了该路段的限制时速。对此,郑某当即提出异议,他表示自己的车速一直保持在每小时110公里左右,警方的测速有误。于是郑某要求对方出示测速记录,但交警表示无法当场提供。随后交警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了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。
  据此,郑某认为,在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下,作出处罚行为,侵犯了其合理正当的知情权;并且在双方对基本事实有争议的情况下,宁波高速交警按简易程序作出当场罚款的处罚决定,在程序上也存在不合理性。因此,他向法院提起诉讼。